殘疾賠償金與疤痕修復費衝突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4W
殘疾賠償金與疤痕修復費衝突
殘疾輔助器具費能否與殘疾賠償金同時主張

殘疾賠償金只賠償了受害人因事故致殘,其勞動能力全部或部分喪失,造成職業妨害,影響其勞動就業,導致其實際收入減少或生活上的需要的增加的部分,起的是民事責任中賠償損失的責任;殘疾輔助器具費才是對生活質量降低部分的賠償,既不是補償,也不是對生活質量的提高,起着民事責任中的恢復原狀的責任。顯而易見,安裝殘疾輔助器具者的生活質量絕不會比當其身體健康,不需要安裝殘疾輔助器具時高。全額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不是雙重賠償,也不是安慰性的補償,而是致害者必需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能僅僅因為小傷殘可安裝輔助器具,賠償高;大傷殘不能安裝輔助器具,賠償少的現狀否定殘疾輔助器具配置的合理性。不應以部分殘疾者無法恢復原狀的客觀事實來剝奪其他殘疾者通過一定技術手段彌補殘疾,恢復一定程度生活質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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