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材料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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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材料質證
司法鑑定材料未經質證在法庭上還有法律效力嗎
判斷司法鑑定材料未經質證是否合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同時, 第四十七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説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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