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鐵路徵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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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鐵路徵地補償標準
四川徵地補償新標準

四川省政府近日轉發了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範和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按人均耕地多少確定補償安置倍數。 該《意見》規定,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外,全省所有徵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倍數一律按以下標準執行:


1、人均耕地在1畝及1畝以上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低於徵用耕地前三年種植業的平均年產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減少0.1畝其兩項補償費倍數相應增加3倍,但兩項補償費倍數之和不超過30倍。


2、徵用耕地前三年種植業的平均年產值以統計部門調查公佈的數額為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對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電等項目建設用地,所在市、縣的統計、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應對被徵土地的產值進行實地調查,不得使用全縣的平均年產值數據。 今後凡徵用土地都必須根據《集體土地所有證》進行權屬調查,確定集體土地權屬,確保農村集體土地權益不受侵犯。徵地面積必須由有資質的測量單位進行實地測量,製作勘測定界圖。


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應進行城鎮地籍測量,以確保被徵土地面積準確無誤。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三大地類應以規劃基期年為準。決不允許在徵地時將耕地、園地、養殖水面等歸類為其他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補償標準每五年修訂一次,由各市(州)政府報省政府審核批准後執行。


3、在市(州)、縣(市、區)政府徵地方案依法批准後,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將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地的所在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4、徵地補償將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直接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避免中間環節截留。土地補償費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鄉鎮等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或變相截留。土地補償費要納入公積金管理,用於被徵地農民參保、發展生產、公益性建設,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為集體經濟債務清欠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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