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應當寫明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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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應當寫明哪些條款
合夥協議應當寫明哪些條款
合夥協議應當寫明哪些條款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六)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九)違約責任
合夥協議可以載明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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