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供應商合作協議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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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材供應商合作協議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建材供應商合作協議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建材供應商合作協議涉及的內容包括方方面面,具體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條款:

其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其二、訂貨方式 、合作品牌;

其三、產品的種類、規格型號、訂貨數;

其四、質量要求;

其五、付款方式;

其六、違約責任;

其七、爭議的解決。

二、合作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私人雙方簽訂的協議如果滿足下列四個條件,那就是有效力的: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三、合作協議如何解除

第一種是約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約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

這種解除要以合同中有解除權條件的約定為前提。這實際上是自治原則在合同解除問題上的另一種體現。應該説這三種解除中第一種不是真正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導致的,後兩種情況下的解除才能被稱為真正的解除,其解除權屬於形成權。

第二種是法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法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這種解除是有解除權的一方依據合同法中關於解除權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情況,由於這種解除會完全消除合同的效力,與合同應當信守的原則是背離的,所以有着嚴格的限制。

第三種解除是協議解除,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之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通過協商解除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消滅的行為,這種解除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種體現。

四、合作協議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有兩方面的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學者認為,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但對於損害賠償的範圍,有不同觀點。其一認為,無過錯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害均可請求賠償,既包括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包括因恢復原狀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其二認為,對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應具體分析,在許多情況下,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選擇了其一便足以使當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沒有必要同時採取兩種方式,例如協議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合同解除要以有效合同為標的,實施瞭解除合同的法律行為。合同解除實質上是合同關係的消滅,合同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消滅。建材供應商合作協議要具備當事人的基本信息、訂貨方式、合作品牌、產品的種類、規格型號、訂貨數量等信息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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