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離婚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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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離婚財產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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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人財產如何處理

我國《民法通則》第21條規定: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或者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即失蹤人的財產由他人代為保管,並只能為失蹤人的利益而妥善處理(如清償債務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被宣告死亡,在法律上等同於自然死亡,依法對其財產,則作為遺產開始繼承。

依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如果遺囑有效,則按遺囑繼承。否則開始法定繼承,繼承法第10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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