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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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説法,很明顯,這兩者是不同的。失蹤是找不到失蹤者,而死亡卻是該人已經沒有生命活動了。除此之外兩者還有其他區別。那麼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是什麼?本站的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資料,歡迎閲讀。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

一、宣告失蹤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二、宣告死亡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申請人包括: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a:下落不明滿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c:意外失蹤且取得死亡證明的)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後果。被宣告死亡時間和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三、兩者存在着的區別:  

(1)設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蹤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失蹤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則主要是為了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蹤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長。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申請宣告其失蹤;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其利害關係人方可申請其死亡。  

(3)申請人不盡相同:宣告失蹤的申請人無順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嚴格的順序限制。  

(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蹤的公告期為3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為3個月以外,公告期為1年。  

(5)法律後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後,其民事主體資格並未喪失,僅發生設置其財產代管人等法律後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後,其民事主體資格喪失。  

此外,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條件,利害關係人可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由上可知,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差別還是很大的,首先目的不同,保護的對象也不同,其次做出宣告的時間不同,公告期也不同,還有申請人不同,以及法律上對失蹤和死亡的定義也不同。人民法院做出宣告的原則是優先宣告死亡,即申請人發生分歧時,則宣告死亡。以上就是本站的小編整理的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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