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公證的追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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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公證的追訴期限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追訴期限的計算

(一)、追訴時效起點問題

1.關於“犯罪之日”的理解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犯罪狀態的犯罪。犯罪之日應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來講,實施行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而在共同犯罪的場合,應以共犯人中最終的行為終了之時,起算對所有共犯人的追訴期限。

2、關於“犯罪終了之日”的理解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也就是刑法理論上的連續犯、繼續犯,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追訴時效終點問題

此問題即“不再追訴”的期限到何時止?問題的答案應該是追訴期限應從犯罪之日計算到審判之日為止。因為任何犯罪事實不經法院審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判有罪。“追訴”不只是起訴的意義,更重要的是具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義,而追究刑事責任表現為給予刑罰處罰、給予非刑罰處罰、單純宣告有罪,而這都是經過審判才能確定的。

不管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在追訴期限上面其實都是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執行,但要注意這一般是適用自然人犯罪,而並不適用單位犯罪。至於刑事追訴時效也是可能出現中斷的情況,一般在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事由時,那麼就會導致之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而在法律規定的事由消失之後,追訴時效又會重新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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