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追訴遺產時效期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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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追訴遺產時效期限規定是什麼?

民法追訴遺產時效期限規定是什麼?

民法追訴遺產時效期限規定是三年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2、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三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3、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4、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二、遺囑繼承糾紛案件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後,仍有權按照有關法定繼承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2、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但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也就是判斷繼承人的情況以被繼承人死時為準。

3、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在我們國家《民法》當中,對於訴訟時效是有着方常嚴格的時間方面的規定的,比如説因為繼承方面所發生的一些情況是可以有三年的追溯時效的,但是三年的時間是從知道之日起開始進行計算,或者是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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