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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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糾紛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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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失賠償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是指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而不能修復的,以及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折價進行賠償。直接的財產損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侵害同時受到的財產侵害,是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在不能恢復原狀的情形下,應該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民法通則》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傷害可獲得必要的賠償外,還可因其直接的財產損失而要求賠償。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可見,財產受到損害,恢復原狀為第一位的救濟,恢復原狀不能的,可以採用賠償損失作為第二位的救濟。同樣,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的,首要的救濟應當是恢復原狀,惟有恢復原狀不能時,採用折價賠償的方式予以補救。這裏的折價賠償應當以受損壞的財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其計算公式為: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 = 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

在不符合規定情形的時候,若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自行處理的話,則處理的結果也是無效的。對於一些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法律中明確規定要由公安交警大隊進行處理,該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就要進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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