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怎麼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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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7條的規定,損壞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是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據此可以看出,我國民法對侵犯財產的賠償大多采取直接損失原則。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於具體的財產損失項目未作規定,在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財產損失的定義及賠償範圍做了規定,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當然,如果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採用實物賠償的方式,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也是可以的。

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怎麼索賠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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