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林木罪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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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林木罪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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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辦案程序

(一). 受案

1. 刑偵部門對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並製作筆錄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2.

刑偵部門對於接受案件的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經批准後,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 對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二). 立案

1. 刑偵部門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縣屬於自己管轄的,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批准後予以立案;

2.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批准後,不予立案;

3.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於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後,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三). 銷案

刑偵部門通過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製作撤銷案件報告,經批准,撤銷案件,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併發給釋放證明。

1. 沒有犯罪事實的;

2.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 偵查

1. 刑偵部門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核實;

2. 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待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3.

採取拘傳、取保侯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以及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查詢、凍結存款、匯款;鑑定、辯認時應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因此,在辦案工作中,我們必須牢固樹立實體法和程序法並重的執法思想,尤其是在當前的"嚴打"鬥爭中,在強調"從重從快"、"兩個基本"的同時,更應高度重視嚴格執法,重視實體法和程序法的並重,最大限度地減少乃至避免執法中,特別是執行程序法中的疏漏和偏差,從而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嚴格依法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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