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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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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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自訴人包括哪些

我國刑事審判中,有一部分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其中自訴人具有當事人的地位。一般來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賦予自訴人的訴訟權利包括: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委託訴訟代理人;

(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申請回避;

(5)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新的證據、傳喚新的證人,申請重新鑑定和勘驗;

(6)依法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自訴人有權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或者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與被告人調解;

(7)閲讀或聽取審判筆錄,並有權請求補充或者改正;

(8)如不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9)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

在享有訴訟權利的同時,自訴人也要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

(1)承擔舉證責任。自訴人對自己的主張請求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2)如實提供案件真實情況的義務。如故意偽造證據陷害他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3)按時出庭、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4)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調解協議、判決或者裁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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