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自訴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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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自訴人的權利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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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自訴人的權利有哪些

自訴權人在訴訟中享有訴訟權利:

1、有權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訴;

2、有權申請撤回自訴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損於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除外,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3項規定的公訴轉自訴的案件不適用調解。其理由在於這些案件也侵犯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據此,自訴人自行和解以及撤訴的也應當受到限制;

3、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並享有原告的舉證權和辯論權;

5、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6、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依法上訴;

自訴權人在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有出庭參與訴訟活動的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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