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子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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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子女分配

當今社會,離婚已成為一個突出社會問題。在眾多的離婚案件中,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也存在着越來越多的爭議。《婚姻法》和最高院相關解釋規定如下:一、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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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子女撫養權怎麼分配

子女的撫養權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上法院起訴。
  詳見以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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