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不能緩刑的八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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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能緩刑的八種情況
醉駕不能緩刑的八種情況
下列八種情況醉駕不適用緩刑:
(1)發生車禍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
(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 速駕駛的;
(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 12 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
(6)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
(7)在訴訟期 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 內被追究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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