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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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判多久

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判多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客觀行為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大類: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其主要表現方式為:吸收存款人徑直在當場交付存款人或儲户的存單上開出高於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數來。因而此種方式又可簡稱為“帳面上有反映”方式。

2、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所謂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雖未在開付出去的存單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卻通過存款之際先行扣付、或允諾事後一次性地給付或許以其他物質、經濟利益好處的方式來招攬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實上獲得相當於提高存款利率的“實惠”後,欣然“樂於存款”於該吸收人所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此種方式,又可簡稱為“帳面上無反映”方式。

3、依法無資格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對此類行為,無論其是否提高了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也不問其是否採取了其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來吸收存款,只要其從事了“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即屬“非法”行為,一概構成本罪。

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即便構成本罪既遂。這也反映了立法上對本罪行為人所實施的、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從嚴打擊的意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方面比較常見的表現是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比如説通過不法提高存款的利率的方式來吸收存款,從而擾亂了金融秩序。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最高在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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