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複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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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複核期限
不批捕複核期限
不批准逮捕複核期限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不批准逮捕複核的規定。

誰有權決定逮捕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逮捕權由公、檢、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

在公、檢、法機關之間,逮捕的權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權,公安機關對自己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它無權自行逮捕。

無論是決定逮捕還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

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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