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後偵查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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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後偵查期限是多久?

一、不批捕後偵查期限是多久?

補充偵查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同時最多可以進行兩次補充偵查。如果説公安機關在第二次進行補充偵查後仍然沒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時,人民檢察院也是會認定案件的證據不足,所以也是會做出不提起訴訟的決定。

1、對於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而是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法律上沒有規定具體的偵查期限。

2、法律規定嚴禁以取保候審變相放縱犯罪,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因此偵查期限最長不會超過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即12個月或者6個月。

二、什麼情況下會補充偵查?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三)需要通知開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單的證人、鑑定人或者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出庭陳述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三、補充偵查的其他規定是什麼?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不批捕補充偵查最多兩次,一次不超過一個月,檢察院在起訴階段,發現案件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兩次,超過兩次檢察院需要做不起訴處理。在案件調查階段,發現有遺漏罪行的行為,也可以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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