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如何評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企業清算如何評估
破產清算評估目的

評估目的應由委託方(清算組)在評估業務約定書中確定,為清算組提供評估基準日有關財產的清算價格和債務的核實額,為處置破產財產、償還債務提供依據。


(1)對破產企業部分財產(指定的財產)進行評估。


(2)對破產企業列入破產清算的全部財產進行評估。


(3)對列入破產清算的全部財產進行評估,並對破產企業債務進行清查核實。 關於評估目的,有兩個問題需要明確:一是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與破產財產是兩個不同範圍的概念;二是評估對象是破產企業的財產而不包括債務。


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破產財產 已設定抵押且抵押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財產 按法律法規不列入破產清算的財產


按資產評估規範的要求,債務的評估應在清查核實的基礎上按被評估單位未來實際應支付的債務金額作為評估值。破產企業的債務應按法定順序清償,並在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有效債務時,對不足清償的債務予以豁免。故債務的實際支付金額只能在評估後才能確定。因此破產清算評估、不能預先確定債務的實際支付金額,故無法確定評估值。評估人員只能對截止評估基準日破產企業實際承擔的債務進行清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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