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多少需要交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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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多少需要交税嗎
經濟補償金多少需要交税嗎?怎麼扣法?
經濟補償金的計税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2.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 (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時予以扣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 3.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於《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國税發[2000]84號)第二條規定的“與取得應納税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税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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