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保管人對寄存物享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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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保管人對寄存物享有留置權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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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麼權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權利:

一、保管期屆滿,領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返還寄存人。”

二、無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託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該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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