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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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麼權利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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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麼權利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為寄存人保管物品,並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按規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費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權利:
1、保管期屆滿,領取保管物。
2、無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3、索賠權。寄存人有權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規定,要求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的責任造成物品損害或第三人損害時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三百七十七條
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返還寄存人。
民法典》第九百條 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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