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被侵佔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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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被侵佔如何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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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包方收回,調整承包地情況處理

在承包期內,發包方只有三種情況可以收回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家業户口,包方是不能任何其他理由收。二是承包方全家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村落户,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三是承包户家庭成員全部死亡,承包經營家庭消亡。非此情況發生,發包方是不可以以其他理由收回承包地的。發生以上幾種情況,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這時發包方收回承包土地是發包方的權利,同時,承包方應主動交回承包土地,是承包方的義務,承包方應在户口遷移之日起一年內將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至此,原承包人的承包經營權消亡。

在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或者因國家徵收、徵用而失去或部分失去承包土地,又放棄安置補償費,要求繼續承包耕地和草地,需要調整土地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此程序的,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此種情況,原承包人的承包經營權會發生變更。其中承包合同如果約定了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法律對發包方收回承包地的規定非常嚴格,除了上述幾種情況,發包人在承包期內是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即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內發生棄耕、撂荒的情況,發包人也不得以此為由收回承包地,承包人依然享有承包經營權。當然承包方將承包地棄耕、撂荒二年以上,發包方告知承包方後,可以組織代耕,代耕期為三年,在代耕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

水田是農村人獲得經濟的主要來源,故而若是政府機關,或者是其他的企業單位,想要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的,就必須要按照規定,支付給該主體一定數額的補償金,並且在落實徵地工作之前,必須要先制定補償標準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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