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公證遺囑後口頭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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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公證遺囑後口頭遺囑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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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早於口頭遺囑哪個有效

公證遺囑有效。

遺囑效力的排序如下:

1、遺囑的一般效力:公證遺囑>書面遺囑(包含視頻錄音郵件等其他制媒介)>口頭遺囑。

2、同等遺囑以立遺囑人最後做出的遺囑為準。

3、遺囑時間不能確定的,以第一條效力排序。

公證過的遺囑,效力高於其他遺囑。

《繼承法》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但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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