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口頭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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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口頭遺囑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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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怎麼公證

1、遺囑人當着兩個以上可以當見證人的人,口述遺囑內容。

2、由見證人中的一個人作記錄。但不必向代書遺囑一樣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如無法作記錄,則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

3、見證人必須記錄口頭遺囑的年、月、日、時及地點;如不能記錄的,必須牢記。

4、如情況允許,則記錄人、見證人應簽名或按手印。

應注意的是,口頭遺囑由於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較難判斷,則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如遺囑人病危、臨終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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