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事後公證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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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頭遺囑事後公證有效嗎?

口頭遺囑事後公證有效嗎?

有效的,但是由於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生命遭遇威脅的情況下口授他人的遺囑。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的情況下設立的,如在前線作戰、船舶遇險、飛機失事、遭遇颱風、地震洪水等。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見證的方式,可以事後做書面或口頭證明。

對口頭遺囑當場作出書面記錄的,要註明年月日,並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用了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則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什麼情況下訂立的口頭遺囑有效?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口述的,因情況緊急而無其他記錄方式的遺囑。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具體地,訂立口頭遺囑時的程序是:

1、遺囑人當着兩個以上可以當見證人的人,口述遺囑內容。

2、由見證人中的一個人作記錄。但不必向代書遺囑一樣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如無法作記錄,則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

3、見證人必須記錄口頭遺囑的年、月、日、時及地點;如不能記錄的,必須牢記。

4、如情況允許,則記錄人、見證人應簽名或按手印。

應注意的是,口頭遺囑由於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較難判斷,則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如遺囑人病危、臨終前等。

三、公證遺囑怎麼辦理流程?

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2、公證處受理

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

3、遺囑的審查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迴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4、批准出證

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審批合格後,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公證書,並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申請遺囑公證的當事人可以將公證過的遺囑交由公證處進行密封保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求密封保管遺囑的,申請人必須要按時向公證處進行保管費的繳納,如果是遺囑人在遺囑公證後又對遺囑進行修改的,那麼此時經過公證的遺囑就不會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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