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和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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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和撫養權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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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和撫養權的區別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撫養人,是指對有血親關係的未成年人供養的人。

監護人具有法律意義,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監護人有可能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也有可能是被監護人的親友。撫養人一般指具有血親關係的長輩對晚輩的具有撫養的人,不是依法律規定產生的。

上文對監護人就是撫養人嗎,有哪些區別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監護人和扶養人不是同一個人,監護人是法律規定的;撫養人則是有撫養義務的,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的。對於未成年人來説是需要有監護人照顧的,監護人也有義務保證被監護人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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