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原告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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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原告民事上訴狀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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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原審裁定民事上訴狀


上 訴 人 (原審原告):∑∑∑,女,∑∑∑∑年∑月∑∑日生,漢族,大專文化,∑∑市∑∑區∑∑鎮∑∑村民,住∑∑市∑∑區∑∑莊∑∑號。

委託代理人:嚮明,電話:82578798 號。

被上訴人 (原審被告):,∑∑市∑∑區∑∑鎮∑∑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主任

住所地:,∑∑市∑∑區∑∑鎮∑∑莊

上訴人因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糾紛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年4月20日作出( ∑∑∑∑ )∑民初字第102號民事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市∑∑區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錯誤民事裁定,確認訴權,指令原一審法院進行審理,以維護上訴人(原審原告)的合法財產不受侵害。

事實和理由:

原一審裁定,經審查認為,原告∑∑∑原系被告∑∑莊村民,於∑∑∑∑年∑月與∑∑縣∑∑∑∑村村民∑∑∑登記結婚,婚後於∑∑∑∑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現户口隨原告∑∑∑一起,系∑∑市∑∑區∑∑莊農業户口,2005年因被告∑∑村的土地徵用,被告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通過村民公決,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認為原告不應為本村村民,不能參加土地補償金的分配,故以照顧的形式讓原告享受本村村民一半的土地補償費,原告要求享受本村村民相同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本案原告之訴,表面上看起來好象是一種財產侵權案件,但實際上是基於村民從根本上就不同意接納原告為本村村民,否認原告系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引起的糾紛。被告∑∑村委會是否向原告發放土地補償費,應首先確認原告是否具備被告∑∑村村民資格,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村民資格的認定,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範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發放剩餘土地補償費,於法無據。據此,駁回原告∑∑∑的起訴。上訴人認為,原一審裁定認定的事實和理由是不正確的,對本案爭議的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性質的定性不準,認定事實證據掐頭去尾,導致在適用法律上完全錯位,致使作出與法相悖的裁定結論,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

首先,關於原告之訴,表面上看起來好象是一種財產侵權案件,但實際上是基於村民從根本上就不同意接納原告為本村村民,否認原告系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引起糾紛的問題。被上訴人∑∑莊村委會通過村民公決,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認為保留本村户口的出嫁女(上訴人)不應為本村村民,不能參加土地補償金的分配。據此,原一審法院裁定認為,原告∑∑∑原系被告∑∑莊村民,財產侵權案件是表象,實際是村民不同意接納原告為本村村民,應首先確認原告是否具有被告∑∑莊村村民資格,才能參加土地補償金分配是毫無道理的,亦無任何法律依據!上訴人認為,第一《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滅於死亡,上訴人從出生開始就是該村的一村民成員,就應與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和待遇,其村民身份是原生法定的,村民公決及其村規民約無權否認村民的合法身份,所以,村民公決對上訴人同意或不同意接納為本村村民身份無任何法律意義。換言之,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土地補償費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質,又具有財產權性質,因此該權利非法律任何組織不得剝奪。第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由此可見,村民的自治權並不能對抗村民的生存權、人身權和財產權,被上訴人村民自治“公決”以村規民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原一審法院卻只顧充分尊重被上訴人的自治權,而忽視剝奪村民生存權、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屬於村民自治範疇。這種完全脱離實際的裁定,就是形而上學,根本不能成立。上訴人∑∑∑不僅原系被上訴人∑∑莊村民,現在依然是被上訴人∑∑莊村民,其法定身份從沒有改變過。

需指出的是,若沒有被上訴人∑∑莊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之利益實質,也不會導致村民是否同意接納上訴人為本村村民的自治公決之非法表象。原一審法院,亦不會混淆了法定村民身份與村民自治權限間合法與非法的概念,從而將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糾紛,錯誤定性為確認是否具有村民身份的糾紛。

其次,關於確認上訴人是否具有被上訴人∑∑莊村村民資格的問題。雖然原一審裁定書認為,村民從根本上就不同意接納原告為本村村民,否認原告系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案應先進行村民資格的認定。但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莊村民同不同意接納其為本村村民,這並不能排除上訴人自出生而形成∑∑莊村在冊農業户口之村民資格,及以村民承包責任田為生並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事實。上訴人雖與非本村村民登記結婚,但其並沒有因保留本村户口出嫁而喪失∑∑莊村本村户籍、承包土地、賴以生存的責任農田所原生的法定的∑∑莊村村民資格,而不是∑∑莊本村村民身份了。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以及山東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男女登記結婚後,根據國家户籍管理規定,可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選擇落户地點;農村户口的婦女與城鎮户口的男子結婚,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應當允許保留户口;離婚婦女在符合國家户籍管理規定的情況下,有權在現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户籍所在地選擇落户地點。符合前款規定的,亨有與當地村民同等的權利。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安排宅基地,劃分責任田、口糧田,或者安排就業,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我們不難發現,該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確定時上訴人就具有被上訴人∑∑莊村村民身份,而不是村民通過公決同意接納或不同意接納所能確認的,因此,上訴人保留本村户籍出嫁仍亨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來源於村集體所有土地徵用而獲得補償的權利。

再説,上訴人亦有户籍簿、身份證、土地責任制合同書(含土地承包登記表)、出義務工以及交納税費等證據早已提交法庭,足以證明上訴人主張其系被告∑∑莊村合法村民身份以及享受村民權利與承擔義務的事實成立,應當作為審理本案的重要依據,對其分配徵地補償費的請求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判決。”但原一審法院( ∑∑∑∑ )∑民初字第102號民事裁定,對認定證據的認識與適用法律頗有偏差,應予糾正。

綜上所述,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屬地原則,在《土地徵用協議》簽訂之前,上訴人生活基礎就在被上訴人∑∑莊村,作為村集體成員之一,且作為承包集體土地的成員之一,其保留本村户口出嫁依然具有村民身份,應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的權利。被上訴人的村民公決及其村規民約違法,已直接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的訴訟是有理有據的,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均有規定,法院理應支持權利人的起訴,以求得司法保護。但原一審法院未經深入調查和認真研究,隨便以本案表面上看起來好象是一種財產侵權案件,但實際上是基於村民從根本上就不同意接納原告為本村村民,否認原告系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引起的糾紛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了事,導致原一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特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請依法撤銷原一審法院駁回起訴的錯誤裁定,指令審理,作出公正判決,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能否解決好這一問題,事關農民生活的保障和農村社會的穩定,乃至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和諧發展。

此 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 月 七 日

附:

1、上訴狀副本 份

2、判決書副本 份

3、證據登記表 份

附註:該上訴狀的觀點以及意見被上訴(二審)法院採納,逐撤銷了原一審法院的裁定,維護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徵收土地已經十分常見了,徵收土地必須給與農民一定的補償款,至於補償款到底是多少容易引發糾紛,其實,法律對補償標準做了明確的規定,小編提醒各位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實在不行的話可以去法院起訴,關於電網徵地補償訴狀應該怎樣寫呢這個問題,建議找律師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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