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原告上訴狀的上交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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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原告上訴狀的上交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案件原告上訴狀的上交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1、刑事案件原告上訴狀的上交期限是從收到判決書後的十日內、或者是收到裁決書後的五日內。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二、什麼情形需要提出刑事上訴請求?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一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一十八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作出的裁定一般來説都可以抗訴或上訴。一經抗訴、上訴,裁定就不發生效力。

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是有上訴請求的,法院不得以任何的理由剝奪此權利,但權利不得被剝奪不意味着所有的上訴請求都會被受理,這是由於並非所有的刑事案件當事人都滿足上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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