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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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需要什麼條件

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需要什麼條件

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當事人的權利】: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理解:本條是關於當時人對自己和對方訴訟請求的權利,同時規定了被告反訴的權利。根據該條所處的章節地位,適用系統解釋方法,體現出反訴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聯,即反訴具備一種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對抗性,因此,反訴的的功能之一在於對抗原告訴訟請求的。即要構成反訴,其目的必須具有對抗本訴原告訴訟請求。同時反映出,反訴的主體是本訴被告,但僅就該條來講,只能説明本訴被告是一個合格反訴的主體之一,並沒有否認其他主體作為反訴主體的資格。

二、反訴的特徵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於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並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着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吞併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大多關於反訴特徵的歸納,沒能把反訴的特徵與反訴的條件區別開來,把提起反訴的條件看成了反訴的特徵,這給界定反訴的特徵帶來了很大的侷限性。如前所述,反訴是一種獨立的特殊之訴,因此應當將“反訴”和“本訴”加以參照,找出“反訴”不同於“本訴”之處,作為反訴的特徵——即反訴與本訴在發動條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訴的最大特點應該在“反”上,這裏的“反”揭示了反訴與本訴發生時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説,只有先存在本訴,反訴才有發生的可能,反訴對本訴在這點上具有依賴性。

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訴訟請求,或者是基於相牽連的不同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的訴訟請求。

反訴之所以會產生,是因為與此訴訟有關。如果不涉及,就不叫反訴,叫另起訴訟。反訴與本案的涉及關係主要表現為:整個案情的訴訟人是同一當事人;反訴和本訴訟要在同一個事實下才行,不能扭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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