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贈與孩子的房屋可以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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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贈與孩子的房屋可以要回來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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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後還能要回來嗎

具體有如下4種情況:

1、房產贈與已過户。我國實行房產登記制度,房產的歸屬隨着房產登記的轉移而轉移,房屋既然已經過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贈與已經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贈方同意也不是沒有要回的可能。

2、房產贈與已公證,但未過户。公證是以法律形式對贈與合同的確認,也是對合同雙方意思自治的保護,客觀上限制了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反悔。一旦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那麼要撤銷也是很難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銷,撤銷公證贈與也是可以通過公證來撤銷的。

3、房產贈與未過户。這種情況是指只簽訂了贈與合同但是未進行公證也未過户的情形。贈與合同在《合同法》中特殊之處就在於在一般情形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而不負相關責任,因此給受贈人帶來了不確定性。

4、法律規定不能撤銷的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與此同時附義務的贈與也是不能撤銷的。不過,這不是絕對的,如果有以下幾種情況,是可以撤銷贈與房子的: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包括直系親屬及配偶);

(2)對贈與人有扶養(贍養、扶養、撫養的統稱)義務的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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