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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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保證的種類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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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保證


取保候審需要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

保證人必須符合的條件:

第一,與本案無牽連;

第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第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第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採取保證人擔保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佈罰款決定,並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後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複核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上文一共詳細講訴了4部分注意事項,主要是保證人要求,不能假釋的情況,假釋擔保的法律責任和取保候審的保證。責任越強的擔保人會使擔保的信服更強一點。這是小編覺得最重要的一條,需要特別注意假釋擔保人的責任這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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