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告知公告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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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告知公告時限
行政處罰告知公告,具體有什麼規定?
工商行政處罰告知書,只有採取其他形式無法找到當事人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公告形式送達,公告期為60天,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採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全國性報紙或者辦案機關所在地的省一級報紙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網站上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法律文書的送達,應當首先適用直接送達。無法直接送達的,才可適用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只有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可公告送達。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對逾期年檢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告知程序問題的答覆》(工商法字[1999]第244號)“只有採取其他形式無法找到當事人的,才可以採取公告形式告知當事人。否則不利於當事人行使陳述、申辯和聽證權,也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規定。” 上面就是你提出行政處罰告知公告,具體有什麼規定問題的解答,希望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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