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告知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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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告知程序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一個重要程序,而我國法律當前對此僅有原則性規定,尚無詳細要求,在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致。一些人可能會對行政處罰告知程序存在一定的疑問,那麼,接下來,本站小編就對這一問題對大家進行相關説明。

行政處罰告知程序是什麼?

行政處罰告知程序是什麼

當前行政處罰法設定的告知程序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一個重要程序,僅有原則性規定,並無詳細程序要求,實踐中做法亦不統一。

一、《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郵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説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當事人有被告知的權利,這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為加強對經濟生活和社會秩序的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法律手段,是運用手段。當事人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處於相對弱小、與行政機關不平等的地位,而告知程序的規定,可以使當事人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瞭解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證據以及法律依據等情況,知道自己享有的權利,就可以以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處罰權。因此,當事人應當充分利用這一權利,對自己認為不符合真實情況的事實,理由、依據等進行陳述和申辯,使自己有受處罰或減輕處罰。

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重視,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罰態度款”。為此,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專門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這就保證了面對行政機關,當事人可以直言陳述,據理力爭,大膽説話。

相信經過小編的上述介紹,大家已經對行政處罰告知程序有了較為詳細的瞭解了。小編認為對於這一問題應視具體情況分別對待。 如果大家對於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這一問題尚存在一定的疑問的話,可以考慮諮詢專業的律師,來獲取滿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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