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票據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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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票據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怎樣區分,票據詐騙罪量刑
一、票據詐騙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區分金融憑證是指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既不包括本罪所説的本票、匯票和支票這三種票據,也不包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如:信用證及其附隨單據和信用卡等,但上述都屬於銀行結算憑證。刑法第177條規定的偽造金融票證罪的對象包括票據和憑證。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籤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票據詐騙罪中的票證包括本票、匯票和支票等票據以及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銀行結算憑證、信用證及其附隨單據和信用卡等憑證。二、票據詐騙罪如何量刑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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