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關婚姻關係性生活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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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關婚姻關係性生活判決
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

(1)發現一方有重婚行為或者在婚內與他人共同生活在一起,構成了法律意義上同居的;


(2)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3)一方在婚內有賭博或者吸毒等惡習,並且經過教育之後還不改正的;


(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達兩年及其以上時間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依法向法院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最後,法律為了更好的維護女方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了,在女方懷孕的過程中、生下孩子之後的一年以內、流產後的六個月內,原則上不允許男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當然特殊情況下可能會受理。但要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夫妻雙方可以協商一致離婚的話,那麼最終還是有可能解除婚姻關係。


結婚證是可以補辦的,但是補辦結婚證的一些細節上的操作得先到民政局去查詢。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當事人無法向法院證明雙方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這樣的話法院是沒有辦法受理原告的離婚訴求的。同時,故意把結婚證藏起來這種做法也沒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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