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性生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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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性生活規定
新婚姻法夫妻性生活規定是什麼

婚姻法第三條第3款,第四條對夫妻雙方所負的忠實義務做了規定。忠實義務是指保守貞操的義務,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不為婚外性行為。具體有不重婚,不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姦與姘居,不從事性交易等。


相關知識:


解除婚姻關係情節如下:


1、當事人自願。


2、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和好無效。(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而分居2年只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一個情形,且必須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才行,對於因工作關係等常年分居的夫妻是不適用的。


3、其他條件。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係解除。如:婚姻無效、婚姻可撤銷。您所説的一年內沒有性生活,不屬於婚姻關係解除的情況之一。


婚姻法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性義務的法條,但是性義務應是包含在其中的。


一 協議離婚。雙方對離婚能達成一致,可以到原婚姻等機關進行離婚。需要提交: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


二,訴訟離婚。雙方對於離婚不能夠達成一致,可以通過訴訟進行離婚。


首先確定是否具備離婚條件。可參考《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其次,具備離婚條件後,確定管轄法院。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經常居所地與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在經常居所地法院起訴,需要提供在此地居住1年以上證明;此證明可有居住地的物業或者居委會提供。


最後,確定管轄法院後,需要提供的材料。起訴離婚一般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身份證明,户口簿複印件,結婚證明,其他證據材料等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是否有性生活並不是離婚允許的條件而僅僅在婚姻法中規定了合法的性生活以及違法情形的處罰情況,至於是否要離婚還是得看夫妻之間的協商情況才能讓法律做出合適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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