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的效力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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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的效力性規範
無效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已經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沒有法律效力。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也無須履行,但當事人因過錯導致合同無效並因此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不具備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2)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損害了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如僅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為可以撤銷的合同。 (3)無教合同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4)無效合同的確認權由、文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行使。 根據《合同法》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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