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5W

根據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由此可見,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並不當然無效。具體從以下幾點來看:

合同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什麼

1、首先的判斷標準是,看該強制性規定是否明確規定了違反的後果是合同無效。如果該強制性規定明確規定了違反的後果是合同無效的,則該強制性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例如,我國關於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該規定即屬於這種情形

2、其次的判斷標準是,看違反該強制性規定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會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如果違反該強制性規定繼續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那麼該強制性規定即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有觀點認為,只有違反強制性規定繼續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才能認定該強制性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強制性規定繼續履行合同,會損害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則不能認定該強制性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持這種觀點的理由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高於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集體利益、第三人利益應當區別對待。筆者對這種觀點持否定態度,認為不應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集體利益、第三人利益區別對待,應當將上述四個方面的利益放置於同一位次加以考慮。

3、再次的判斷標準是,看違反該強制性規定是否會違揹我國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如果違反該強制性規定,會違揹我國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那麼該強制性規定即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我國的每部法律,均在總則中規定了該法的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立法宗旨”所指的相關法律系涉案合同所涉及的特別法,並不包括一般法和其他法律。如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是有關保險方面的合同,其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判斷標準為我國《保險法》的立法宗旨;如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是有關公司方面的合同,其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判斷標準為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宗旨。違反強制性規定是否違背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是衡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一個兜底性判斷標準。在具體操作時,如果適用前兩個標準均不好衡量的時候,則可採用該標準加以綜合判斷。

在判斷合同的效力性的強制性的規定的時候,應該從該強制性的規定是不是明確規定了違反的後果是屬於合同無效並且違反該強制性的規定,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會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是第三方利益,或者是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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