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屆生落户上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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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屆生落户上海政策
往屆生落户上海政策

非滬籍應屆生落户、居轉户、投靠落户、人才引進落户等6類落户方式


一、非滬籍應屆生落户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發佈《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本市户籍評分辦法》評分指標包括:最高學位和學歷、畢業學校、學習成績、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用人單位要素分等。今年進滬就業申請户籍的標準分為72分。


二、居轉户方式


1、持《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2、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3、持證期間依法在上海市繳納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備註(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可以無職稱):


(1)最近連續3年在上海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於上海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税薪酬收入高於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2)按個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税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上海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上海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5、無違反國家及上海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同時,持證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可以優先申辦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或在上海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衞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


3、科創人才


(1)創業人才


①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須經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備案,下同)首輪創業投資額200萬元及以上或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500萬元及以上(須資金到位並持續投資滿1年)的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於5%的創業人才,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年的,申辦本市常住户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5年。


②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首輪創業投資額500萬元及以上或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1000萬元及以上(須資金到位並持續投資滿1年)的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於5%的創業人才,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年的,申辦本市常住户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3年。


(2)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①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1年,最近3年累計實現1000萬元及以上技術交易額(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不少於3家且不是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及以上)的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申辦本市常住户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5年。


②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1年,最近3年累計實現2000萬元及以上技術交易額(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不少於3家且不是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及以上)的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申辦本市常住户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3年。


(3)風險投資管理運營人才本市創業投資機構的合夥人或連續2年擔任副總裁及以上的高級管理人才,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合理對應的,申辦本市常住户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2年。


(4)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合理對應的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户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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