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58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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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58條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58條是什麼
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違法干預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自主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向港口經營人攤派財物或者違法收取費用的,責令退回;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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