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24和25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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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24和25條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24和25條是什麼
1、第二十四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2、第二十五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港口理貨服務標準和規範。經營港口理貨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公正、準確地辦理理貨業務;不得兼營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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