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 第321條規定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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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321條規定的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321條規定的是什麼?

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偷越國(邊)境罪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叛逃罪的犯罪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僅包括在國家機關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還包括國家機關內的非從事公務的人員。

2、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會給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壞,而仍然希望這一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應叛逃,而仍然故意為之。

3、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叛逃罪在客觀方而則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處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4、犯罪客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叛逃罪侵犯的客體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三)偷越國(邊)境罪與軍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中國公民、外國人還是無國籍人均可成為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而軍人叛逃罪的犯罪主體則只能是現役軍人。

2、犯罪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形式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而軍人叛逃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

3、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侵犯的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都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軍人叛逃罪侵犯的同類客體是我國的軍事利益,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國防安全和軍人永不叛國的職責。

我們在正常情況下出境入境都是需要辦理相關的證件手續的,如果運送他人偷越我國邊境或者是國境,很容易造成其他潛在的犯罪行為,比如説有很多毒販子可能就通過這種方法逍遙法外。因此,處於邊界或者是全體公民都要知道,把別人偷偷運送出我國邊界的這種行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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