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十七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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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十七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十七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1、發生洪澇災害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災區的生活供給、衞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救災工作以及所管轄地區的各項水毀工程設施修復工作。水毀防洪工程設施的修復,應當優先列入有關部門的年度建設計劃
2、國家鼓勵、扶持開展洪水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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