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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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對《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的理解

基於上述觀點,筆者認為,對《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應作如下理解,更為符合立法原意。即:①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且必須是因為提起訴訟或仲裁而中斷,此時保證期間中斷,於判決或裁決生效之日,保證期間——即所謂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②在連帶保證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不導致保證期間中斷,唯有發生《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情形,即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其履行保證責任或向保證人提出訴訟(仲裁),或保證人同意履行保證義務之時,保證期間——即所謂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中斷。《擔保法解釋》對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中斷作出不同的規定,目的在於課以連帶保證人更為嚴格的保證責任,以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是主債務合同的訴訟中斷的話,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是不會進行中斷。因為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斷是不影響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所以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和主債權是不沒有太大的關係。只要同時滿足兩個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才會進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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