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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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後
判處死刑怎麼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執行機關在執行死刑前,如果發現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停止死刑的執行,並將停止死刑執行的原因立即書面形式報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查明事實情況,並根據查明的情況作出處理。如果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審判監督程序作出改判;如果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應當依法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緩或其他較輕的刑罰;如果罪犯是正在懷孕的婦女,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為無期徒刑以下刑罰。凡經查明判決並無錯誤,或罪犯並無重大立功表現,則仍應需執行死刑,但需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重新簽發死刑執行命令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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