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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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標準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於民事糾紛。附帶民事訴訟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審結,則應單獨作為民事案件審理。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應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但有時為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延遲,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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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賠償範圍是否應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見。最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為規範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工作,我院曾先後下發過四個司法解釋。隨着形勢的發展,刑事政策的完善,當事人更加重視民事權利的維護。但是,由於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以及當事人經濟狀況不同,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出現了“執法標準不一,賠償數額過高,空判現象嚴重”等新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引發了許多涉訴上訪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社會各界反應強烈,要求儘快解決。為了規範和做好附帶民事訴訟工作,解決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我院於2021年啟動了規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標準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但由於各方意見分歧,司法解釋暫時還難以出台,有關問題正在研究中。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問題,我院的傾向性意見是: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應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即按照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經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願意賠償更大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調解不成,被告人確實不具備賠償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堅持在物質損失賠償之外要求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卻有困難的被害人,給予必要的國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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