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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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規範依據】量刑時,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量刑原則和要素,結合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基準、量刑要素、量刑適用規則、量刑方法,決定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條 【量刑的事實依據】量刑應與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進行。
第三條 【量刑的時空均衡原則】量刑應當實現在地域和時間上的均衡。不同時期、不同法官之間對犯罪構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應當基本平衡。
第四條 【量刑從輕規則】對被告人的從輕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輕的量刑要素比率確定宣告刑。充分考慮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決定從輕處罰的幅度,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刑。不得將多個從輕量刑要素合併為減輕量刑要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 
【量刑的事實依據】量刑應與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量刑的時空均衡原則】量刑應當實現在地域和時間上的均衡。不同時期、不同法官之間對犯罪構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應當基本平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 
【量刑從輕規則】對被告人的從輕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輕的量刑要素比率確定宣告刑。充分考慮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決定從輕處罰的幅度,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刑。不得將多個從輕量刑要素合併為減輕量刑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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