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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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
故意毀壞財物的量刑數額標準是多少?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罪規定了“最低門檻”即5000元,但是刑事法律司法解釋並未對“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作出統一的明確規定。各地地方法院、檢察院作出了一些相應的規定。


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毀壞重要財物或者物品的;


(2)動機和手段惡劣的;


(3)毀壞財物後嫁禍於人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毀壞公私財物的;


(2)給生產經營造成重大損失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八種侵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的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為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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